男子花1500多买了有问题的减肥药,能要求退款和十倍赔偿吗?
减肥产品不怕没效果,就怕减肥药是假药。
2020年5月30日,小群在益益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纤体丸”50袋,共计支付了1500元。
小群于2020年6月初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未注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与批准文号等信息。
小群认为益益公司销售的此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益益公司退回货款1500元;2、依法赔偿货款十倍金额15000元。”
那么小群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应首先确定案涉产品的种类。案涉产品虽然在外包装上标注外非药品,名称里含有中药字样,标签标注成分含有多种中药,功效为纯中药浓缩制膏,故应认定案涉产品系以药品名义销售。
案涉产品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准文号等信息,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益益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系正规药品的情形下,案涉产品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益益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当承担向小群退还货款并赔偿价款十倍金额的责任。鉴于案涉药品系假药,故小群无需向益益公司退还。
在庭审过程中,益益公司辩解,小群长期购买减肥产品、食品主张3倍、10倍赔偿,故小群应定性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行为是打假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之精神,我国对食品药品领域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
本案小群购买案涉产品并未用于销售牟利,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且不以是否受到实际损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故益益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而之后, 益益公司又辩称其是采取一键代发方式销售的产品,并没有接触该产品或实际给小群发货,不清楚产品状况。
但销售货品后委托他人代发也是一种销售行为,应当负有较一般消费者而言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其销售经营的产品负责。益益公司对所销售产品状况是否清楚不影响其承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小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益益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小群要求益益公司退还货款和按照货款十倍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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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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