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面临被强制解除,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能否规避执行?
小群犯走私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罚金350万。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群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
法院通过保险业协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名下保险财产权益得知,小群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小益投保了一份大额的人寿保险。
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在不通知小益的情况下,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以获得该合同的现金价值呢?
小益有无权利承继投保人的身份,继续投保,也就是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介入权呢?
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当投保人遭遇财务危机甚至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处罚时候,被保险人可以拿出保单的现金价值以代替履行,从而继续保有这份保险合同,此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介入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的行使无需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权以投保人解除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投保人的解除行为无效。
但为了平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介入权。
因为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保单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后,投保人的解除权理应受到限制。
因此,在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时候,人民法院划扣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收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合同地位,维系合同效力,并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法院询问了小群被保险人小益是否同意承受投保人地位,并向法院交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财产来代替执行。
因为小群为小益投保的这份保险合同,是一款低现金价值,高生存年金的保险,小益在综合衡量保险单现金价值及保险金总额的情况下,向法院支付了7万元的现金价值替代小群履行了义务。
但其作为被保险人,在未来将获得现金价值7倍以上的保险金。在其他案例中,也有因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比较高,被保险人、受益人放弃行使介入权的情况。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选择行使介入权,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是否行使介入权,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其有完全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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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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