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A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需招聘董事长助理一职。小群随即投递简历,并填写姓名、户籍等信息。
次日,小群查看投递结果,结果显示“岗位不合适,不合适的原因:河南人”。
小群认为A公司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A公司是否违法?仅仅因为不招“河南人”就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法律责任吗?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因素进行选择,而不应该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本案中,A公司以小群是“河南人”这一地域要素,对小群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在A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小群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
A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构成对小群的就业歧视,损害了小群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小群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小群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万元,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可见,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需遵守法律规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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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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