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和小益是夫妻,小群在婚姻期间与小律同居,且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小小群。
2015年,小群分两次分别投保了2000份及1000份万能型保险。
被保险人为小律,身故受益人为小小群,该保险的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费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合同成立前,保险公司对小群的投保经历、投保目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契调报告。
报告显示小群投保的目的为养老保障,投保的动机为储蓄及养老。
2017年,小群去世,小益认为小群使用大额金钱为小律投保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违反了公序良俗,保险合同应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缴纳的保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那么,该案小益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该保险合同是否就真的无效?保险合同效力又有哪些特殊的规定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保险合同的效力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也需要符合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下列保险合同无效: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的。
另外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约定也是无效的。
本案中,小群和小律在小群已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女儿小小群,
该行为确实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但是小群在投保时所确定的投保目的是保证资产的增值及老年生活的幸福,
从这一方面说小群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小益如果以此为理由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可能存在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对于该种情况,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投保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是一概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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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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