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往往需要设立分公司来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如果分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
那么分公司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向总公司要吗?
甲公司与A集团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仲裁一案,甲公司胜诉。甲公司依据有效仲裁裁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甲公司认为:分公司系A集团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该分公司有多起被执行案件,现分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支付执行款项,故应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与分公司共同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
A集团认为,本执行案件涉及的仲裁明确了分公司承担项下裁决,被追加人(A集团)并非裁决书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那么,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否可以申请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系A集团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如果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我们需要明白,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与总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果分公司盈利,总公司可以分得部分利润,但是如果分公司经营不善,总公司也要相应地承担一定的债务。
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
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分公司债务,分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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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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