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急用钱的情况,如果一方隐瞒另一方借款,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事件回顾
小益2020年8月1日向小群借款10万,承诺于2021年7月1日之前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小益未履行还款义务。
小益与小律于2011年5月结婚,于2021年9月协议离婚。
小群认为,小律与小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小群诉至法院,要求小益和小律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小益答辩称小律并不知情,且此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其是将款项出借于案外人,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案外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和借条等证据为证。
小律亦不认可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称对诉争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判决
那么法院能认定此债务属于小益和小律的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涉案借款发生于小益、小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小群并未出示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证据
而小益出示的转账记录显示,涉案款项小益均转向案外人,且小群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未显示小律参与借款。
据此,小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并非小律、小益的夫妻共同债务。
小群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未认定此笔债务属于小益和小律的夫妻共同债务,亦未支持小群要求小益和小律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
律师普法
那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4.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综上债权人如主张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除需承担一般民间借贷案件所需的举证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此债务属于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因此提醒债权人,如出借款项时债务人配偶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要求债务人配偶在借条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上和债务人一同签名。
避免日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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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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