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项目违法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人招用的员工能否要求与发包单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员工在公司工作4年后,单位把业务承包给个人,原员工还是公司员工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11日,A招聘小群做驾驶员,从事辆驾驶,该汽运公司收取小群安全保证金5000元。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小群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6月5日,A与B公司共同成立另一家B公司,小群即到C公司继续做驾驶员。C公司将该车辆承包给自然人小益经营。

2018年3月18日,小益向小群发信息通知,让小群不再上班,并结清工资。次日,小群去找该负责人问清缘由,但最终协商无果。

为此,小群于2018年6月1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从2014年12月1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以立案依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

现小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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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将自身业务以外包的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经营管理,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服从发包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或管理制度,

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属于发包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承包人以发包用人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如承包人为自然人的没有用人权的,应认定劳动者与发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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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两个汽运公司均具有营运权,即使将车辆发包给无用工权的自然人小益,仍应认定小群与C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又因C系招聘小群的A公司开办成立,两汽运公司之间是关联企业,对小群承担连带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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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自身业务以外包的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经营管理,承包人以发包用人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服从发包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或管理制度,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属于发包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劳动者与发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承包人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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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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