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标明“不退不换”的字样,买家还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面对双十一购物节以及接下来要到来的双十二,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场购物的狂欢盛典,而之所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捧,除了购物方便可以足不出户,价格有实打实的优惠外,“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成了消费者重要的考量因素。
只要卖家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那这次购物就有了保障,不喜欢不合适都可以退换货。
小群也赶着购物节的热度,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商品,但收到货后,发现并不适合自己,于是申请了退货。但卖家以店铺已经明确标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因此拒绝了小群的退货申请。
那么如果商家标明“不退换”的字样,买家还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因为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所以,只有在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的情形下,单方面拒绝七天无理由退回,才会因其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形,属于霸王条款,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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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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