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房子后,再次签署补充协议放弃财产,可以反悔吗?
离婚后,双方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回顾
老群和老益于2008年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于2017年协议离婚。
协议书约定:儿子小律由老益抚养,抚养费每月6000千元,每月5号前支付。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双方按照4比1的比例分担。老群承担4,老益承担1。
夫妻双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贷款由老群承担,在老群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双方依据该协议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2018年,老群和老益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所有的住房现在约定该住房所有权归老益所有,待贷款还清过户或者是出售的时候过户时,老群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有老益负担。老群不再支付小律的抚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等。
二年后,老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老益所有,并要求老群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老群反诉,要求撤销补充协议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老益所有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条款。
群益普法
那么,本案中,老益和老群在协议离婚后再次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其合同性质为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时签署的合同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合同已经签署,就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
本案中,老群和老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约定房屋归老益所有,老群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及其他一切费用,合同本质上不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即老群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无偿的赠与给老益,老益纯属受益的合同。
而是老益承担了原先约定的老群应当支付的婚生子的抚养教育费用,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老群放弃的房产份额的市场价格和其免于支付的小律的抚养费用总额基本相当。
故,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而非赠与合同。老群的要求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待到贷款还清能办理过户手续时,老群配合办理的条款,并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成就的条件,还清贷款的行为属于老益个人行为,只要能办理过户,老群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
律师提醒
夫妻离婚后,再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都是有效的,至于是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双务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如果属于单方赠与行为,则在赠与物转移前可以撤销,否则,则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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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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