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能成立,投资人能否要求退还出资费用?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和朋友合伙开公司,一年后公司没能成立,投资的100万能退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2020年10月,小群和小益两人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小群向小益汇款100万元作为出资款,小益用小群的出资款租赁了办公场所、购买了办公设备、并用于支付准公司的日常开支。

2021年3月,小群和小益召开了合伙人大会并做出决议,决议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小群和小益各持有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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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疫情的不断爆发和科技市场的激烈竞争,小群和小益一心想创立的公司历经了1年之久,迟迟没有注册成功,小益也迟迟不支付出资款。

小群眼看公司设立不成,于是要求小益返还出资款100万元,小益认为小群的100万元属于出资款,不应返还。

小群无奈之下将小益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益返还出资款100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10月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驳回小群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然而,公司一旦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成功设立,此时的出资款该如何解决?尤其是为公司的设立做准备而产生的费用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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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设立的,发起人创立公司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发起人之间已成立法律上的合伙关系,发起人因指定合伙人对合伙体进行清算,以厘清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在清算后出现盈余财产时,合伙人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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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群和小益预想的公司至今并未设立成功,小群和小益决定对合伙体终止经营时,应指定合伙人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厘清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在出现盈余财产时,小群和小益可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进行分配。

而截止小群起诉时,小群和小益并未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小群即要求小益返还合伙出资款及利息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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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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