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为心软没有及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过几年就要不到了吗
因为心软没有及时索要抚养费,过了几年就要不到了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事件回顾
2011年老群与老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律。
2014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小律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一开始老群支付抚养费还算及时,但随着其再婚再育,慢慢地就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甚至停止支付抚养费。
每次老益催要时,老群均推脱且保证等以后经济好转了一并补齐。
多年过去,老群已累计拖欠近十万元抚养费。
近期因受疫情影响,老益也遭遇失业,一时经济亦陷入困境,故再次找到老群索要拖欠的抚养费。
老群却再次推脱、拒绝,老益气急嚷道:再不给钱就去法院起诉了,到时看你给不给钱!
老群对此毫不在意,甚至表示:拖欠这么多年早过了诉讼时效,只要自己不主动支付,就算告到法院也要不到钱!
老益一听懵了,自己一时心软且顾及孩子才隐忍这么多年,难道真的因为时间问题就要不到抚养费了吗?那也太冤了!
律师普法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请求支付抚养费会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时效制度的制定旨在维持法律安全和法律秩序,经过时效的请求权一旦被主张,则债务人应当受到保护,否则债务人不能或难以有效地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抗辩。
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交易无关,义务由法律规定,其虽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却与身份利益息息相关。
尤为重要的是还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义务人若以时效已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这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案中,老益请求支付抚养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三)项情形之一,故依法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老益亦不用担心诉讼请求是否会因时间问题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我们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这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要妄想采取拖延的方式利用“诉讼时效”从而逃避责任。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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