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男子上班早退路遇车祸,申请工伤未被认定 法院判决:擅自离岗非正常上下班-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小群是黑白公司制粉车间保洁员,上班时间为白班夜班轮班倒,车间每班只配备一名保洁员。

夜班时间为19:00-次日6:30,公司在23:00左右提供约一小时加餐时间,由单位食堂供给。加餐时,车间设备不停止运转,操作工人轮流吃饭。

2019年6月26日,小群夜班加餐后离开公司,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群无事故责任。

于是,小群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经核查后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小群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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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规定,认定工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上下班途中;

二是职工受到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即职工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排除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小群无事故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之一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因此,小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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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小群受伤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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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晚上23:20左右,此时间段为公司加餐时间,属工作间歇而非下班时间。

公司提供晚班加餐,其目的是为了职工补充体力从而保障后续工作正常开展,是长时间工作的生理需求,加餐也是与工作密切相关,并非下班。

且在该加餐时间段内小群工作的制粉车间机器不停止运转,持续作业,工人在轮换加餐后需回到岗位继续工作。

小群作为夜班唯一一名保洁员,应在加餐后返回岗位继续工作。

其在晚班工作时间段内,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既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也不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受伤。

因此,法院最终不予支持小群的工伤认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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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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