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司没交社保辞职,反遭公司索要10万违约金,该如何处理?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离职时公司索要培训费用,怎么办?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回顾
小群于2018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
1月15日,公司又与小群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小群参加专业培训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8万元。
同日,公司派小群前往浙江参加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期间某公司共为小群支付培训费3万元。
培训结束后,小群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小群的要求。
为此,小群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群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群益普法
仲裁委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了规定,
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小群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小群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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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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