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小区业主向笔者咨询,业主因使用了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并且不接受开发企业的擅自涨价,被开发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缴纳高价车位租赁费,并将车位强制收回。

业主想知道地下人防车位归谁管理收益,开发企业擅自涨价合理吗?

地下人防车位归谁管理,开发商擅自涨价合理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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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业主提出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尤其是相关上位法的缺失,导致人防地下室作为地下车位在投资管理、价格监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性。

所谓的地下人防车位,就是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照《人民防空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法律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仅是规定了“投资者”的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人防车位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判决并不相同。

一些法院以地下人防车位是否列入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作为收益归属的分界点,如人防车位未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即认为建筑成本由开发企业承担,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开发企业享有人防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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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例外的判决也较多见,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业委会与开发企业关于地下车位收益归属作出的判决认为。

虽然开发企业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面积未计入公用配套面积,但是从开发企业报送市物价局的《销售价格的报告》和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商品房开发成本的认定结论书》载明,商品房直接成本包含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建设费用,

无锡市物价局据此核准了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已分摊至地面商品房的购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小区全体业主承担。

所以车位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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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基于投资者的不同,导致人防地下车位的管理主体也不相同,在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人防工程使用证》时,如投资者属于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单位申办《人防工程使用证》,反之则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单位申办《人防工程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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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位租赁定价问题,也存在着地域差异。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将所有普通住宅的停车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各小区可以依据市场自行调整定价,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而在北京市,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已经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对于未售卖的车位由产权方根据市场调节价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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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市场调节价收取租金也并非没有限制,国务院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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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本文开头业主提出的问题,笔者建议业主可以自行或申请法院调查以下事项: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调取开发企业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开发成本构成的文件,以确定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是否已分摊至地面商品房的购房款中。

二、调取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地下人防车位租赁价格信息,以确定开发企业擅自涨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调查确定的事实,由法院判定开发企业是否有权收回人防地下车位,开发企业擅自涨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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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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