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或开除,该如何应对?
小群于2019年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8日,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对小群予以解聘,理由为工作能力不强,表现一般,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此后,该公司拒绝接受小群继续上班。小群的工资从2020年4月开始被停发。
2020年8月,小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最终支持了小群的诉请。
群益普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未履行上述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程序时,即停发了小群的工资等,其以实际行为直接解除了与小群的劳动关系,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小群作为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予支持。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其工作能力不强,表现一般,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提出解聘,并不符合上述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解除其与小群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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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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