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老婆能分割这笔财产吗?
小群和小益系夫妻关系,小群婚前持有A股份公司60万股份。
婚姻存续期间A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上市后经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小群持有的A公司股份增加至260万股。
后小群与小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分割小群持有的A公司转增股份产生了争议。
小益认为转增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群认为转增的股份属于婚前股份的自然增值,属于其个人财产。
那么小益和小群哪一方的观点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呢?
群益普法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除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上所谓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木的果实、牲畜所生的幼畜、土地上生长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所谓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那么小群在婚前持有A公司的股份,在婚后由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到底是属于小群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笔者认为,小群通过公司资本转增获得的股份是其通过个人投资以主动增值的方式获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主动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因小群属于A公司的原始股东,并且在公司上市后一直持有A公司股份,作为公司股东,小群需要参加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针及公司的管理作出决策,这些都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行为。
A公司在小群和小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了资本公积金转增与小群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项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转增股份应属于小群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
并且,因小群在公司经营中投入了较大精力和劳动,这就需要小益在家庭生活其他方面付出更多,比如在子女的养育、家庭生活费用的赚取,家务劳动方面等都有更多的付出。
因此,小群获得转增股份是体现夫妻协力作用的,虽然夫妻分工不同,但夫妻双方均对财产的获得做出了贡献,该项财产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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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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