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是否构成工伤?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回顾
小群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路边突然窜出的小狗相撞。小群倒地受伤,经抢救不治身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经多方调查,因狗的所有人无法查实,导致事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
随后,小群之妻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即使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也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小群应负全部责任。
因为小群无摩托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未登记,未佩戴安全头盔。所以,小群应对事故负全责。小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工伤。
小群之妻不服,提起诉讼。
群益普法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工伤呢?
是否构成工伤,关键是看小群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
1.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有四个构成要素:
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
二是事故发生地点在道路上;
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者意外;
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案中,小群驾驶摩托车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
2.小群是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群存在驾驶的摩托车未登记、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仅应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路边突然窜出的小狗。
因此,小群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将责任归责于小群不当。
最终,法院认定小群驾驶摩托车与小狗相撞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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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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