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占市场,低价销售自家产品,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老群创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并利用其自有专利技术生产设计出了一款新型智能产品,同时,A公司决定接近成本价销售该款产品。
很快,该款新型智能产品成为了A公司的销售之王,公司的销售业绩节节攀升。
然而,近日,A公司却收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A公司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滥用在中国该款新型智能产品技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新型智能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垄断行为。
我们分析下,A公司就低价销售新型智能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法律解析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A公司就低价销售新型智能产品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A公司在涉案新型智能产品技术领域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中,A公司成立不到两年,虽涉案的新型智能产品销售业绩火爆,但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尚达不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因此,A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A公司是否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虽低价销售涉案新型智能产品,但销售价格几乎接近成本价,并不低于产品的成本价格,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A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不到《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A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价格并未低于成本价格。
因此,A公司就低价销售新型智能产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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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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