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订短信也要收费0.1元?用户把平台告上法庭……结果来了!
收到一条营销短信退订后未再收到,起诉侵权能被支持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回顾
2021年1月13日,小群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您好,您在我行可申请50万元请于1月22日前预约办理,可用于日常消费,房屋装修,生意周转。查利率回1,动用回2,回T退订。发送短信的号码为×××。
同日,小群向×××号码发送“T”,支付0.1元。A公司是给小群发送短信号码的使用单位。
自小群发送“T”退订后,A公司没有再行发送。
小群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1.判令A公司就未经小群同意向小群发送营销短信向小群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送;
2.判令A公司加倍赔偿小群短信退订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案件而支出的交通费50元,文印费50元,通信费50元,误工费4350元。
群益普法
那么小群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A公司发送诉争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行为是否侵害小群的民事权益。
首先,小群主张A公司未取得其同意和请求情况下发送诉争短信,该行为确属不当。
但A公司向小群发送的诉争短信中,指示了取消发送短信的方式,且根据小群按照该指示方式取消短信发送的情况来看,该指示方式系真实有效,故A公司在发送短信过程中亦已尽到其谨慎提醒义务,故此种不当行为亦不足以构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框架内的过错。
其次,关于小群主张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其现无证据证明因A公司向其发送短信而遭受财产上的损失,且A公司发送诉争短信的次数仅一条,且在短信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
此种行为虽对小群的生活安宁、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影响方式及频率亦属低微尚不足以使民事主体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亦不可能产生要求A公司履行赔礼道歉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
再次,类似具有轻微瑕疵的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尤其商业活动中更为多见,如均要求相关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不仅缺乏现实意义,亦将使民事主体限于动辄违法的境地,属不当加重民事主体的义务,实有不妥。
综上判断,A公司发送诉争商业短信的行为不构成小群主张的侵权,其无需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小群主张加倍赔偿其短信退订费、交通费、文印费、通信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小群主张A公司返还退订短信费而言,其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行为,故退订短信的费用应由A公司负担,故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小群短信退订费0.1元;
二、驳回小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群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发送案涉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小群主张的赔偿范围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关于A公司发送案涉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认定侵权行为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即行为人是否有加害行为,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本案一审中,小群主张A公司向其发送案涉短信的行为,系非法持有其个人信息,侵害了其安宁权、个人隐私权及财产权利。
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虽然未经小群同意,向其发送了商业短信,其行为对于小群的生活确有一定的打扰。但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还应当结合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予以认定。
本案中,小群仅收到A公司发送的一条短信,在其回复退订后,该公司并未再继续侵扰小群,小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条短信造成其人身安宁、隐私及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后果,一审法院结合A公司行为的结果,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小群主张的赔偿范围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如前所述,因A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故一审法院对于小群主张的加倍赔偿其短信退订费、交通费、文印费、通信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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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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