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事件回顾
2017年12月1日,小群入职A公司。入职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7日。
2020年1月25日,A公司以小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小群的劳动合同。
2020年2月8日,小群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小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小群不服,诉至法院。
A公司主张,2020年1月25日,小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此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故A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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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2020年1月25日,小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小群和A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
小群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法院未支持小群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那如果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吗?
有观点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无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也有观点认为:
如果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反之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综上可以看出,此情形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规范用工,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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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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