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签字债务要一起还?我没签过字凭什么让我付钱?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回顾
老群及老伴先后于2015年、2018年去世,婚内共育有三子,即大群、二群和小群。
老群夫妇生前与小儿子小群一家共同居住在A房内,此房系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老群名下,二人在世时均未订立遗嘱。
老人相继去世后,三兄弟没有具体分割房产,小群一家继续居住在A房中。
2020年1月,大群召集两个弟弟开了一次家庭会议,表示:A房作为父母的遗产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三兄弟每人享有该房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
之前考虑到小群一家居住问题,所以一直没有要求分割。
但长期忍让导致自己的妻子对此抱怨不断。
因此他提议要么大家把A房卖了分钱,小群可以拿钱另找住处;
要么房子暂时不卖但小群以后要向自己和二群每月各支付2500元使用费(当时同小区同户型房屋租金均已超过8000元)。
对此提议二群觉得合理。
小群经过考虑表示选择第二种方案:因为孩子快要上小学了,A房属于学区房有利于孩子上学,所以房子暂时不能卖。
而且他认为毕竟自己一家在该房生活多年已经习惯,孩子上下学也方便,且另行租房也得花钱。
最终,兄弟三人经过协商一致对使用费相关事宜订立了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小群向两个哥哥各支付了三个月的使用费,此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大群、二群均催款多次,小群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后,小群实在无法隐瞒,只能吐露实情:自己家里一直由妻子小益掌握经济大权,之前给两位哥哥的那些钱都是自己的私房钱,现在私房钱没了也就没有能力支付了。
大群、二群听后很无奈,只能找到弟媳小益要求付款。
小益立即表示拒绝:自己嫁过来就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为什么还要支付使用费?就算老人去世后你们兄弟三人达成了协议,但上面并没有其签字,所以对此约定不予认可。
群益普法
那么,真的如小益所说她没签字就可以不付使用费了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可见,我国法律对家事代理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肯定了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行使的权利。且该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家事代理权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
比如采购食品、衣物、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
当然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并没有固定标准,而是应当根据不同家事的具体性质、不同家庭的家事管理习惯以及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而定,但是超出合理范畴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我们说婚姻家庭总是离不开柴米油盐,如果每一件日常琐事都要夫妻共同处理那会给生活带来许多不便。
本案中,小群在三方协议上签字认可向两个哥哥各自支付相应使用费的行为系属家事代理范围,租房居住亦确实是他们一家的日常生活需要,且金额合理,所以小益理应与小群一起承担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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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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