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转入妻子账户,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事件回顾
2020年10月,小群因为公司资金紧张,便经朋友介绍向小律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
双方签订借条一张,载明:小群向小律借款10万元整,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该借款应于X年X月X日转入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账户名小益。
借款人小群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
之后小律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万元至小群的妻子小益的银行账户。
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小群并未依照约定还款,小律多次催要无果后,便将小群、小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群、小益承担还款责任。
群益普法
对于小群的借款,小益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益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要看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是小群向小律借款,但该借款的收款账户却是小益的账户,小益作为银行账户的所有人,该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设立、保管和使用,其知晓该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
故应当认定该借款系基于小群与小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系小群与小益的共同债务,小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群、小益返还原告小律的出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群益律所-王俊颖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