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事件回顾
甲公司承包了乙餐馆在某地区的外卖业务,小群系外卖骑手,从事乙餐馆外卖的配送工作。
甲公司每月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微信根据骑手配送订单量发放配送费。甲公司与小群于2019年4月21日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
乙方(小群)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甲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若未按甲方要求完成所承诺的工作,未能达到甲方工作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按公司规定处理。
2021年2月28日,小群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
2021年12月23日,小群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在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3月1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在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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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甲公司、小群双方均是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小群提供的劳动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小群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双方之间符合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等,可以认定2019年4月21日起小群已为甲公司提供劳动,虽2021年2月28日受伤后,小群未继续上班,但甲公司也未作出与小群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持续状态。
仲裁委裁决确认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小群与甲公司在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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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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