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的名买的车,被强制执行了,怎么办?还能要回来吗?

租别人车牌买车,谁知竟是老赖,被法院强制执行,还能要回来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小群在北京工作多年,因摇号不中一直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于是与有购车指标的小益签署了协议,协议约定小群一次性买断购车指标,小群购买车辆悬挂小益车牌,车辆归小群所有。

2023年3月,小群突然接到法院执行部门电话,因小益涉诉成为法院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扣押小益名下车辆。

小群觉得车辆系自己购买,不应被法院执行拍卖,那么小群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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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实际上小群遇到的困境在北京地区并不鲜见,因为自2010年底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来,小客车指标可谓一号难求,由此催生了一系列小客车指标转让、出租的案件。

因为小客车限购调控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观点不一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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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裁判观点认为,购车人明知不具备办理车辆登记的资格,仍然使用他人购车指标购买车辆,意在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故购车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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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机动车为动产,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转移,机动车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并非设权登记,不具有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的效力。

当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综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的支付、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的真实归属。

如车辆确系实际使用人购买,对其提出的要求排除对涉案车辆执行的异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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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因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判断对机动车享有实际权利的主体不能仅以机动车登记为据,还应当结合机动车的购买交付、占用使用等情况对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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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观点认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属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提及的“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其物权对抗一般债权人并排除执行。

所以,如果小群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车辆确为其出资购买,且车辆为其占有使用,小群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机动车归其所有并排除对该车辆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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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小益将自己摇号获得的小客车配置指标出借给小群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法院会向车辆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小群和小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包括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涉案的小客车指标作废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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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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