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骗子套路贷,签署的贷款合同能起诉撤销吗?.
事件回顾
老群年事较高,名下拥有一套房产,A平台公司向老群提出,由老群用房屋向小益抵押借款,借款由A公司使用并偿还本息,A公司每月支付老群固定收益。
老群认为房屋不影响使用还有固定收益,遂与小益签署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与A公司签署了《理财合同》。
合同签署后,老群将收到的借款划转给了A公司,后因A公司未及时还款,小益将老群告上了法庭,要求老群还款并行使房屋抵押优先权。
法院审理中发现A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且涉及多人,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老群想去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确认《借款抵押合同》无效,那么法院能受理老群的起诉吗?
群益普法
根据老群描述的情况,看似老群与小益签署了独立的《借款抵押合同》,但老群并无使用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实际也未使用借款,借款抵押行为只是A平台公司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采取的手段,是A公司实现集资诈骗结果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在此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交叉共存,如何适用法律程序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对“刑民交叉”作出过专门规定,仅是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如1998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
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刑民交叉的核心要义是: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所谓“同一事实”,按司法实践观点通常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相同且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刑民案件构成“同一事实”的,通过刑事退赔,可以维护刑事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以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和观点,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受害人小益和被告人A公司,老群拟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是老群,被告是小益,双方主体并不相同。另外刑事案件侧重的基本事实是A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及财物的去向,而民事案件的侧重的基本事实是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因此两个案件的基础并不属于同一事实,老群有权对小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借款抵押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责令小益配合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登记。
当然,如老群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依照《民法典》关于合同是否符合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进行审理和认定。
比如A公司对老群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上的第三方欺诈,而小益是否知晓该欺诈行为直接影响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上述事实因涉及案件实体处理或“先刑后民”的问题,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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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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