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参加公司竞聘,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降薪?法院判了
员工拒绝参加公司竞聘,能调岗降薪吗?
事件回顾
小益于2018年9月1日入职Q有限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文员”,工资为8000元。
2020年7月15日,Q有限公司下发《职位招聘公告》,安排员工进行内部招聘,小益拒绝参与竞聘。
2020年9月7日,Q有限公司以小益未参加竞聘导致落选为由,通知小益调岗至其他部门并降低了小益的工资。
小益对公司决定不予认可,双方发生分歧。
2020年10月30日,Q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是结合运营及客观环境情况作出竞聘决定,而小益未积极竞聘,不符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
于是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与小益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益遂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Q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降薪后的工资差额。
那么小益拒绝参加竞聘,公司能否调岗降薪?小益的仲裁请求又能否得到支持?
群益普法
首先,Q有限公司单方调整小益的岗位及工资标准应当举证证明其具有正当合理的事由。
虽然小益因拒绝竞聘而导致落聘,但双方未就变更岗位、工资标准协商一致,且Q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降薪的合理性,现Q有限公司单方降低小益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Q有限公司按照降薪后的工资标准向小益发放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应当支付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
其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因此,小益拒绝参与竞聘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故Q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与小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以及二审,均支持了小益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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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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