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供精子,她人代孕生育的孩子,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监护权吗?
丈夫提供精子,她人代孕生育的孩子,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监护权吗?
事件回顾
小群和小益属于再婚夫妻,因为小群不孕不育,小群和小益婚后通过购买卵子,找人代孕的方式生育有小益的子女小律。
之后,小律一直由小群和小益共同抚养。
四年后,小益因病去世,小益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由其二人作为小律的监护人,并对小律进行抚养。
但小群认为,采用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系经夫妻双方同意,孩子出生后亦由其夫妻实际抚养,故应推定为小律是其与小益的婚生子女,小群是小律的法定监护人。
即使无法认定小律为小群与小益的婚生子女,则基于小律自出生之日起由其夫妻共同抚养的事实,应认定小律与小群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如无法作出上述认定,则应在卵子提供人或代孕人两者中确定孩子的生母,即法定监护人,在不能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应驳回小益父母要求作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群益普法
那么,该案中,小律到底是不是小群和小益的婚生子女?小群与小律构不构成收养关系?在小益死亡后,作为小益的父母是不是小律的监护人?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分别对小群和小益与小律的亲子关系做了两份亲子鉴定。
经鉴定,小益为小律生物学的父亲,小群不是小律的生物学母亲。
因为小律系小群和小益购买卵子后又找人代孕而生,因此小群既非小律的卵子提供者,故其不形成小律生物学上的母亲,又因为小律不是小群分娩之孕母,故,也不符合法律对于人工授精的婚生子女的认定条件。
因此,小律 并不是小群和小益的婚生子女。
那么小群和小律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但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呢?
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而小群和小律因为欠缺收养的法定要件,并不能形成收养关系。
本案中,小律是小群与小益结婚后,小益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属于小群和小益缔结婚姻关系后小益一方的非婚生子女。
小律出生后,一直随小群和小益共同生活近四年之久,小益去世后又随小群共同生活达两年。
因为小群自己不能生育,小群将小律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等义务,故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会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当然解除。
故小益的死亡并不能使小群与小律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因此,小群作为小律的继母,对小律是有监护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监护顺序处于第一顺位。从监护顺序而言小群是优先于作为祖父母。
本案中,在小律的生物学母亲及生母都不详的情况下,小群作为小律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小律权利保护及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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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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