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轻伤害案件在民间发案率较高,且多因熟人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往往坚持“唯结果论”,即只要控告人伤情达到轻伤的标准,则基本认定加害者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防卫人会为了避免受到刑事追究而被迫选择和解,支付高额民事赔偿息事宁人,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暴力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2年12月,在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过往办理轻伤害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七条强调应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该意见第九条强调应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应当说,上述规定既是对过去办案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细化强调,目的是维护防卫人的正当权益,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轻伤害案件提供准确的区分标准。
案例回顾
某日晚,被害人小群与犯罪嫌疑人小益因琐事在出租屋内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后被同屋人拉开。
之后小群对小益金多次进行挑衅和谩骂,小益未予理睬,十分钟后小群又转到小益身旁抓起其手腕用力拧绕,并用拳头击打小益头部,小益为摆脱小群的控制,随手挥拳打在小群的面部,致小群摔倒在地。
小群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和右膝关节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
小群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小益在受到数次侵害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保持了极大的自我克制,此期间小群侵害小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发生。
因此,小益以保护自身不受到侵害情况下,将小群打伤,并无伤害他人之故意,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须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例的指引,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辩护的执业律师,在受托办理每一件轻伤害案件时,应认真阅卷,
全面了解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案情,
走出“唯结果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彰显和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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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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