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回家取上班工具受伤,属于工伤吗?
案例回顾
小群系甲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8月23日,小群上班途中发现未带手机,返回家中拿手机。
08时08分许,小群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A村北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群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确认的“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及照片”,显示现场遗留物品中没有手机。
2018年11月12日,小群配偶向原审被告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群的工伤认定申请。
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受理、下达举证通知、调查,认为小群发生事故时“行驶方向不是上班方向”,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上班途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群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群益普法
那么,上班途中返回家中取上班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小群发生事故时的行驶方向(不是上班方向)以及职工返回居住地取手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的问题。
事故现场遗留物品中确实没有手机,而结合小群的工作性质,手机属于其日常工作的必备工具,其在上班途中返回家中取手机,并“不改变从居住地去上班的目的”。
不能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的小群发生事故时的行驶方向不是上班方向为由,就认定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因此,上班途中返回家中取上班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撤销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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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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