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单身并导致女方怀孕流产, 男方是否要赔偿?
事件回顾
小群与小益在单身相亲群相识,后来双方快速确认恋爱关系,小益告知小群自己未婚,隐瞒了自己的已婚事实。
小群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多次要求进行避孕,小益告知小群现在年龄已经大了,没有必要做避孕措施,怀孕后他会支持小群生下孩子,于是小群就没有再要求避孕。
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小群发觉自己已经怀孕,小益得知此事后强烈要求小群打掉孩子,告知其自己已经已婚,承诺在小群打掉孩子后支付其八万元作为赔偿。
小群得知该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自己本着和小益结婚的目的进行交往,本以为怀孕后二人会顺利的步入婚姻殿堂,却没想到是这样的结局。
小群无奈之下,前往医院进行检查,但是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
小群被诊断为宫外孕,需要立即手术,医院切除了左侧输卵管,这将导致小群未来受孕的成功率减少一半,在医学上属于九级伤残,伤残赔偿金达20万元以上。
小群做完手术后,向小益索要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20余万元,小益拒绝支付,认为这是两人你情我愿的事情,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小群无奈之下,将小益诉至法院。
群益普法
“男方故意隐瞒婚姻关系,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性权利,致使产生怀孕等更严重后果,若女方没有过错,应当由男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本案中,小益故意隐瞒自己的已婚的事实,并哄骗小群怀孕后,会支持小群将孩子生下来,导致小群基于错误的事实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小益对该损害后果具有过错。
小群在与小益发生性关系时,未能审慎核实被告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且小群在处分性权利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怀孕、宫外孕、流产等严重后果发生,但其疏于采取措施,因此原告对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小益对本次损失承担70%的责任,小群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益应支付给小群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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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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