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时承诺待遇与实际待遇不一致,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OFFER待遇与面试承诺待遇不一致,员工拒绝入职,公司要赔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2020年9月1日小群应聘大大公司工程师岗位,面试时,大大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薪资待遇,告知小群该岗位试用期每月10000元,转正后每月12000元,小群表示接受。

2020年9月5日,大大公司通知小群其通过面试,并告知3日内会向小群发送《入职邀请函》。

当日,小群向原单位提出离职。

2020年9月7日,大大公司向小群发送《入职邀请函》,但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为试用期8000元,转正后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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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遂联系大大公司并指出其收到的《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与双方此前协商的工资不同,大大公司则称可能是《入职邀请函》记载错误,需进行确认。

2020年9月12日,大大公司联系小群,称工资待遇只能按照《入职邀请函》上的标准,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小群未能入职大大公司。

其后,小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大大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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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小群能否要求大大公司赔偿损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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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群和大大公司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虽然大大公司尚未与小群签订正式合同,也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诚信招工。

且小群系因信赖大大公司而从原单位离职,大大公司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小群未入职,并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大大公司应当赔偿小群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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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支持了小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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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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