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届满,公司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事件回顾
小群于 2019年 9月1日入职大大公司担任客服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月工资为5000元。
2022 年6 月起,小群因分娩开始休产假。
2022年7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群,双方劳动合同将于8月31日期满,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小群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30000元。
群益普法
小群要求赔偿金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本案中,小群与大大公司劳动合同于产假期间届满,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小群哺乳期结束。
大大公司单方面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有悖,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支持了小群确认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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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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