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人退出后,其他承租人还要全额支付租金吗?
事件回顾
小群与小益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共同租住了一处房屋。
2021年6月25日,房东(出租方,甲方)与小群、小益两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乙方作居住使用,租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止;月租金为6,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乙方于每月15日向甲方预付下一月租金。
该合同落款处承租方(乙方)有小群和小益二人签字。
后小益因工作调整从该房屋中搬走。
小群数次和房东协商表示其无力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全额支付租金,其愿意按每月3,000元支付次卧租金,但未能与房东协商一致。
本月15日,小群仅向房东支付了3,000元的预付租金。后房东通过微信向小群发送合同解除通知称,因小群未能在本月15日足额预付下一月的房屋租金,要求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小群于下月1日前搬出该房屋。
群益普法
房东和小群、小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虽然小群与小益两人为共同承租人,但对外而言,每人均需承担整个合同项下的责任,而不是两承租人对外分别承担责任。
无论合租人是否退出,小群均应承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按约全额支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虽然小群数次表达其无力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全额支付房屋租金,其愿意依照 3,000元/月来承担房屋的次卧租金,但因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本月15日,小群仅向房东支付了3,000元的预付租金。
其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
房东据此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