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烈士因公去世后,从未抚养过的继父要求分遗产,能继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小益出生于1946年,生前担任某医院急诊科主任,后于2003年抗击“非典”过程中光荣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小益本人是烈士遗孤,其生父在解放战争中牺牲,后于1958年前后被追认为烈士。

自父亲去世以后,小益的生活费用均是由当地政府承担,直至其1970年左右参加工作。

小益的生母老群于1958年7月与老律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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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益去世若干年后,老律以小益继父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小益的遗产。

小益生前留有《自传》、《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档案。

在《自传》中,小益列明了其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生父、生母、外公、外婆、舅舅、舅母等等,并在自传中明确载明母亲改嫁后,家里只剩下其一个,生活依靠政府供给等等内容。

在小益的《入党志愿书》中,其自书“父亲,老益;我是国家抚养长大的;母亲老群,早已另组家庭”。

群益普法

小益是否与老律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依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篇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相互继承。老律是否有权继承小益的遗产,关键是看小益与老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仅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还要看一方是否给另一方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是否尽到了相应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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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能否认定抚养关系成立关键要看小益与老律是否共同生活过,老律是否对小益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老律除了继父身份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小益形成了抚养关系。相较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各持己见,小益留存档案中其本人生前的自述则更加客观,也更具有说服力。

小益在其《自传》与其他材料中,曾多次表示母亲再嫁后,自己一人独立生活,是政府/国家抚养长大,在其中没有任何有关老律的记录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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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自述不仅是小益对自己成长历史的记录,更是他对人生经历的感受,作为生者应该尊重逝者生前的亲身感受。

小益在其母与老律结婚时只有12岁,不排除老律对小益可能有过关爱与照顾,如果这种关爱与照顾被认为是善良人美德的话,更能抚慰烈士的在天之灵。

结合相关证据及事实情况,本案以认定老律未与小益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故而老律不享有继承小益遗产的权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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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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