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

老刘既伤心又心寒

“上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工伤

让人心寒!公司竟不认“超龄”员工的工伤!看法院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情是这样的......

今日案例

老刘本已到了退休年龄,但因一些原因仍然在上班,某天早晨,老刘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随后,老刘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很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老刘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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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果,认为老刘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不属于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那么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群益普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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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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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人社局认定老刘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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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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