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

“哐当~~~”

生活不是偶像剧,

开门下车引发碰撞事故,

撞出来的不会是一桩“命定缘分”

有可能是一起把命搭进去的交通事故

广东女子骑电动车遇“开门杀”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近日,
#中山一骑车女子遭

开门杀抢救无效身亡#

冲上微博话题热搜榜,

一电动车和一小轿车相撞事故,

骑车女子因头部损伤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网友:开门者该负何等责任?

今日案例

近年来,“开门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2020年3月2日,一男子赵某乘坐出租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一女子丁某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2人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突然,赵某接到朋友的电话需要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停车。于是司机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

广东女子骑电动车遇“开门杀”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与本案例无关

正当赵某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某骑电动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

后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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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由于赵某当时打开车门之前,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某无证驾驶车辆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出租车司机柴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不按规定停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经综合分析:

赵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而丁某和柴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负次要责任。

那么,本案中乘车人赵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群益普法

许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司机,乘车人不会造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认识误区。

乘车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参与了事故行为,参与的程度即责任如何认定上。

从司法实践中看,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都可能发生因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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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不应该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行人的。比如最常见的行人违章,在有机动车辆高速行驶的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就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本案中发生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赵某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小群提醒大家,停车开门需谨慎,确保安全最重要,多一个动作,少一分危险!莫让车门成为“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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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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