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每次提起来
月月都要给物业交的电梯费
总是显得特别委屈
原来王阿姨家住在某小区的一楼
根本就不用电梯
但是电梯费用却与其他高层住户相同
不应该是“谁受益,谁付费”吗?
那这个钱到底该不该交?
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王阿姨因年事已高,为进出方便,购买了某小区一楼的房产一套。
办理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住宅面积1.73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中包含有电梯的运行与维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可王阿姨却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住在一楼,自己和家人几乎没有用过电梯,而高层业主使用电梯如此频繁,凭什么自己要和大家分担电梯物业费呢?
也正因如此,王阿姨一直要求在应交纳的物业费中扣除电梯相关费用,否则便拒绝交纳物业费。王阿姨拖欠物业费一年半后,物业公司便将王阿姨诉到了法院。在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那么王阿姨因自己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否能站得住脚呢?
群益普法
我们来看看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阿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物业公司为王阿姨提供物业服务后,王阿姨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现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王阿姨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阿姨提出的电梯费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小区的电梯系公共设备设施,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物业合同中对电梯费有明确约定,对王阿姨具有约束力。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此王阿姨以不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物业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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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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