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份开始,北京、陕西、山东、湖北、河南、云南等,全国多地精库迎来了“精子荒”。

频繁对外发布“重金求精”的通告,通告中呼吁当地健康男性,加入捐精志愿者的行列。

34岁博士11天5次捐精意外猝死,父亲索赔400万,机构:我们只赔8.8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11年,一位姓郑的博士11天内连续捐精5次后,竟然猝死在取精室内,这起案件也成为了我国第一起因为捐精而猝死的案件。

而连儿子面都没有见到的老父亲怎么也想不明白,平时身体健壮的儿子,还是医学博士,年纪轻轻,怎么就因为捐精猝死了呢?

于是老父亲抱着近30斤的材料将涉事方告上法庭,但法院却说:“怪他自己!”

今日案例

郑博士生前是一名华科大的学生,就读院校为协和医院,因为从小就亲历了家境贫寒的困苦,也见惯了人间的冷暖,他暗下决心不能辜负全家人的期望,在校期间一直刻苦读书,同学们都说他是一个努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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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网上信息报道,当时隶属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华科大校园内拉起了宣传横幅,鼓励大学生为人类作贡献,大量招募高质量精子捐赠者,于是郑博士(以下用郑某代替)响应号召去捐精了。

2010年12月29日,郑某在生殖中心所属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签署了《捐精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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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对郑某的基本情况、病史、家系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体检,结果合格,接纳郑某为捐精者。

2011年1月14日、1月19日、1月22日、1月25日,郑某均在湖北省人类精子库进行了捐精。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郑某进行第五次捐精。郑某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通过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便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即呼叫120急救。14时46分,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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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死亡后,生殖中心、协和医院与其家属协商,出于人道主义,向其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88000元。

后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要求高校、医院、生殖中心三方共同赔偿郑某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郑某父母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

群益普法

法院判决郑某父母与生殖中心各承担一半赔偿费用,是因何作出的判决呢?
第一,郑某父母认为华科大、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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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归责原则不是过错责任。本案是由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但郑某和华科大、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并无过错,故不适用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原则。

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故本案不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华科大与协和医院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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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捐精过程捐精者死亡国内没有先例,取精过程属**行为,生殖中心很难预测到风险的发生,且其设立的人类精子库达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各项标准,试运行得到了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安全运行的各项条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生殖中心在试运行期满前三十日已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运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生殖中心在试运行期满后,正式运行获批之前继续运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运行。

生殖中心在发现郑某异常后,积极进行了抢救,充分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无任何过错。

而我国法律对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定,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等范围,而本案不属于该适用范围,故本案亦不适用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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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案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被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父母及生殖中心分担。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最后郑某的遭遇也是给大家提了个醒,虽然积极响应号召参与捐精值得提倡,但仍需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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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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