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经人介绍
与一男子见面2天后闪婚
之后双方因对彼此了解不多
产生诸多矛盾
女子遂起诉离婚
可是结婚没有多久
彩礼钱要全额退回吗
听听律师怎么说?
今日案例
小刘(男方)与小美(女方)到了结婚的年龄,由于迟迟没有遇到意中人,经人介绍后,双方觉得各个方面都较合适,2天后,于2020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前小刘支付给小美彩礼、见面礼并购买了结婚三金,加上双方办理酒席,小刘共花费十万余元。
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不久二人便经常吵架,小美多次长时间回娘家生活,导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2022年4月22日,小美将小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判决二人离婚,小刘与小美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一年半。
二人离婚后,小刘因结婚花费了大量金钱,导致自己与父母的生活经济困难,于是小刘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彩礼、见面礼、结婚三金、酒席钱等共计十万余元。
小美称二人已经结婚,不应因双方后来离婚而退还彩礼三金等,且自己的父母也准备了两万元现金及家电等作为嫁妆,用于二人婚后生活,让小美退还彩礼三金等有失公平。双方办理酒席的花费并非由小美实际所得,且份子钱由小刘的父母收走,该部分花费不应由小美负担。
那么小美应该退还彩礼吗?应该退还多少呢?
群益普法
双方已经办理婚姻登记,但是共同生活较短,离婚后一方主张退还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嫁妆的数额和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情况等酌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小刘与小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小刘因支付彩礼导致小刘及其父母生活困难、举债度日,小美应当退还小刘部分彩礼。
关于彩礼的范围,不仅仅包括真正意义上的彩礼,还包括见面礼、结婚三金等,男方为筹办婚礼产生的费用以及婚前恋爱期间给付的小额财产并非彩礼的范畴。
因此,小刘请求小美退还办理酒席的费用于法无据,仅在彩礼、见面礼、三金的范围内酌定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小美返还给小刘彩礼共计三万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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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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