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孩子一般是刚上大学,而残酷的高考制度让绝大多数孩子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所以有不少父母在离婚的时候会约定由一方支付孩子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但有不少人疑惑:法律明明规定抚养费只需支付至十八周岁,既然如此,孩子上大学期间的费用父母就无需再支付。
那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需支付孩子上大学期间费用的一方是否需要履行?
今日案例
大海(化名)与丽云(化名)原系夫妻,双方生有一女小美(化名),后因感情不和,大海与丽云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大海负担小美成年前抚养费的60%以及小美上大学的费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大学)。
2022年9月,小美已年满十八周岁并赴美国留学,因大海已再婚,并育有一未成年儿子,大海以无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小美留学的学杂费,无奈,小美自己支付了学费、杂费49000美元。
为此,小美将大海诉至法院,要求大海支付全部留学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海已支付了小美十八周岁前包括教育费在内的全部抚养费,已履行法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小美现要求大海继续支付其大学各项费用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通过约定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大海与丽云离婚协议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
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大海支付小美已发生的学杂费折合人民币36万元。
群益普法
那为什么一、二审法院针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呢?
这缘由一、二审法院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理解适用存在差异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父母应当支付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仍应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一审法院即认为,小美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正在接受的是大学阶段教育,父母已无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但本案与一般情形不同的是,小美要求大海支持抚养费的权利基础源于大海与丽云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大海和丽云在确定夫妻离婚意愿、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基础上,双方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有预见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大海与丽云签署的《离婚协议》在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切实履行。故二审法院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对本案作出的改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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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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