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居民日常锻炼

如今多数小区里

都安装着“标配”式健身器材

很多家长也会带孩子来这里

但有时候

这些便民设施却变成了“儿童杀手”

3岁孩子小区内遭健身器材砸伤,家属索赔30万,物业:不是我的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2年一个夏日,王先生及其妻子与朋友约好出去聚会,由外婆照看仅3周岁的女儿。
由于孩子不喜欢呆在家里,于是外婆带着孩子在小区里面玩耍,突然,健身设备倒塌将孩子压伤,外婆赶紧打了120,将孩子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日后出院,后经两次复查,孩子因此次事故造成气管闭合性创伤、纵膈气肿。

孩子出院后,孩子的父亲王先生认为此事皆因小区的健身设备倒塌所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多次找物业理论未果,便诉至法院。

3岁孩子小区内遭健身器材砸伤,家属索赔30万,物业:不是我的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件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系三周岁儿童,其监护人依法负有抚养、照顾、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尤其是在户外活动时,更应尽到谨慎监护的义务,此次事故是由于监护人看护不当造成的,物业公司无法做到24小时注意健身设施状况,因此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还辩称:其并非该健身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也不是案涉设施的产权人,每个业主都对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具有监督和管理责任。有可能是小区内其他业主游玩后致其松动但未及时反映给物业公司,并不能确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第三人有过错的部分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多只能在3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呢?

群益普法

本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建筑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相应设施并非其建造所有,其也应对设施设备勤勉地进行维护与保养,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其运行良好,同时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范来自第三人的侵害,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恰当地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或减轻损害的后果。

关于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案发于原告及其监护人居住的小区内部,案涉设施系小区内公共区域设置的健身器材,环境相对固定且单一,潜在安全风险较小,对原告及其监护人而言更是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地方,不宜对监护人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健身设施的倒塌也并非监护人应当预见到的风险。

故本院认为本案中监护人并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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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健身娱乐等设施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不可只收费不履责,发生事故后推卸责任。

对于家长而言,虽然本案中法官认为设备倒塌并非监护人能预见到的风险,最终未归责或部分归责于监护人。但作为家长仍应当时刻警惕孩子的安全,如果物业公司举证设备本身没有问题,日常也进行了一定的维修保养,那么监护人也是有可能要对孩子的受伤自负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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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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