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越来越多,

维权成本越来越大

许多朋友吐槽“起诉太麻烦了”

尤其是一些

“外地法院和家”两头跑的人

常常起诉后不了了之···

打工人太难了!公司在外地,只能去公司所在地起诉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

关键就在于“管辖法院”的选择上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今日案例

李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地点位于北京朝阳区,如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某科技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某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因双方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科技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公司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那么,某科技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群益普法

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样,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

首先,意思自治不同。普通民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签订的合同,双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合意;而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条款,更多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愿,劳动者通常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合同条款。

其次,主体地位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公司、受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处于相对弱势的缔约地位。

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给劳动者维权增加成本、带来阻力。

打工人太难了!公司在外地,只能去公司所在地起诉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权利(大家记住这一点,就不用那么麻烦了!)。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与李某履行劳动合同地点北京市相距甚远,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所在地管辖,会给劳动者依法维权带来不便,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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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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