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家庭都有汽车,购房时也会考虑买个车位,但有些人买车位时却发现开发商已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了一位业主,而且这种现象在很多小区普遍存在。

福州一开发商将大量车位卖给一个业主,业主们:太无耻了!法院:无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有网友称:现在家家有汽车,车位已经关乎民生,这种做法太无耻了!

那这样的做法到底可以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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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公司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该项目共计车位802个,其中地上车位102个,地下车位700个,且包含200个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建设城市地下防空工程时,设立的专门车位)。

项目开售后,大大公司与老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后大大公司又与老王签订《车位出售协议》,

向老王出售了400个地下车位,其中人防车位100个,非人防车位3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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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由于老王资金出现问题,未按约支付车位费用,大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老王根据《车位出售协议》支付400万元的违约金。老王则答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车位出售协议》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

那么大大公司能将大量车位出售给老王吗?双方签订的出售协议又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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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车位主要分为三种:

一种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最常见的就是地下停车位,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第二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最常见的是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该类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后一种是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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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中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大大公司所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若大大公司将大量车位出售给某一个或某几个少数业主,明显超出受让业主的合理需求,也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使用车位的权利,会损害多数业主的权益。因此,在未满足全部业主需求前,不能向个别业主出售大量的车位。

而本案中还涉及的人防车位,因为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大大公司不能进行出售,仅能进行出租。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大大公司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不得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车位出售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大大公司基于该份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老王赔偿违约金无相应依据,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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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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