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女方在结婚前会要求男方有房有车,但是有时候男方婚前买完房之后,房屋产权证书不一定能马上下来,甚至需要等到婚后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

很多人认为,既然房子的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办理的,那么肯定是婚后才取得的房子所有权,房子肯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真的是这样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今日案例

2017年,王先生以总价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产,其中首付款30万元中,有10万元是向吴先生借款支付。其后为减轻还贷压力,又向吴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还贷。

2019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2020年,王先生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王先生,所有权为单独所有。

其后,因王先生无力偿还吴先生的出借款,吴先生遂把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王先生未履行判决的还款义务,经吴先生申请,法院对王先生进行强制执行,裁定拍卖王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

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其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其对法院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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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婚前一方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前购买房产并支付大部分房款,同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才办理房产证,但不能改变王先生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该房屋不应确认为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女士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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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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