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一些字眼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净身出户”“出轨”等一些热词,签订一份夫妻婚内协议,给自己的婚姻加一份“保险”,这似乎已经成为现代婚姻的一种“新时尚”。

然而这些夫妻财产协议真的有效吗?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今日案例

李刚(化名)、陈红(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李刚与婚外异性黄美美(化名)存在不正当交往,黄美美曾两次怀孕。

2018年6月,陈红与李刚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诚,如一方出轨,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自愿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并需要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30万元。

协议签订后,陈红发现李刚仍与黄美美保持交往,黄美美并于2019年6月产下一女。

李刚提出离婚,但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分歧较大。李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陈红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那么,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一方出轨,是否真的会导致其净身出户?

群益普法

本案中,李刚与陈红双方均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但案涉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属无效约定;其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相关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

因此,陈红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于法无据,陈红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李刚在婚姻关系中明显存在过错,所以,财产分割,应对无过错的陈红酌情予以照顾。

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该条规定仅属倡导型规定。

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夫妻据此而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因此,夫妻之间因为各种原因所签署的忠诚性质的协议,即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自愿签署,但因为该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因此,当一方违反该忠诚协议时,另一方并不能据此要求强制履行 。即使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要净身出户,但如果对方不自愿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法院基本上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因为一方出轨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