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倘若共同饮酒后
有人在回家后引发火灾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2022年11月18日,吴某组织饭局邀请杨某、秦某、张某、陈某、王某参与,并于席间饮用某品牌白酒3瓶,某品牌红酒2瓶。
用餐结束后,由王某驾车逐一将陈某、杨某、秦某送至家中。至陈某家时,杨某、秦某下车相送直至陈某家门口处,陈某自行走回院内,后二人在门口逗留片刻后离开。
陈某之妻、之母称陈某在返回家后,洗完澡即自行返回屋内休息,23时50分,陈某妻闻到院内有烟味,出来发现陈某房间向外飘烟,但是陈某房门无法打开,陈某之妻随即拨打消防救援电话,并向陈某房间内泼水以缓解火势,但直至消防人员赶到将陈某救出后发现陈某已经死亡。
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23时2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着火房间床铺上。火灾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雷击起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能排除吸烟引起火灾。
现陈某之妻、陈某之母要求饭局组织者吴某及其他参与饭局的人员对陈某之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群益普法
醉酒后引发火灾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
饮酒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知晓,明知饮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自己的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其他各共同饮酒者、聚餐者应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饮酒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首先行为人要有过错;其次,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陈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料到饮酒或饮酒过量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其他同桌聚餐人虽与陈某共同用餐,但无证据证明共同聚餐人存在强行劝酒或灌酒的行为,杨某、秦某受饭局组织者吴某委托,将陈某送到其家大门外,待陈某进入方离开,已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陈某正常步行进入家中的、返家后曾洗澡的事实看,陈某并未明显出现酒醉后的异常状态。
根据陈某家人在陈某回家后已经与其见面,对其精神状态及状况已知晓,其家人应该履行帮扶及照顾义务。
死者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且应该注意酒后言行。陈某酒后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在陈某家中,其家人亦在场,在此要求其他共同聚餐人对其进行额外照顾显然过于苛刻,不属于法定应尽的义务。其他同桌聚餐人未实施有过错的行为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的死亡与聚餐、饮酒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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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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