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有害健康大家都知道

在电梯里抽烟更是让人难以忍受

然而刚开口劝阻

对方却不小心猝死了

开口的人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男子劝阻老人吸烟,争吵后老人猝死,家属索赔40万,法院:一分不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张大爷拥有多年烟龄,某天,他未能忍一时烟瘾,在自己家所住的小区电梯内吸起了香烟,恰巧被搭乘同一部电梯的杨某撞见。

杨某是一名医生,对于电梯内吸烟不利于吸烟者自身和他人健康的事情较为敏感,于是杨某便对张大爷进行了劝阻,但固执的张大爷却与杨某产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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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两名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对杨某和张大爷进行劝导和安抚。一名工作人员将张大爷带到物业办公室休息,另一名工作人员将杨某劝离,结果意外却发生了。

张大爷刚进入物业办公室不久便突发心脏疾病,经抢救无效短时间内便发生猝死。

张大爷的家人痛心疾首,认为张大爷是因杨某训斥吸烟的行为,导致老人情绪激动进而猝死,于是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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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调取了小区电梯以及楼道内监控,监控显示:张大爷先于杨某进入电梯,两人在电梯内有言语争执现象,但因监控只能看到画面,不能听到声音,所以无法辨认二人争执内容。画面显示,杨某较为冷静,但张大爷情绪较为激动时而用手指向杨某,但双方并未有肢体冲突,至张大爷走向物业办公室止,张大爷的香烟一直未熄灭。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爷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张大爷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张大爷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该院酌定杨某向田某(张大爷家属)补偿1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大爷家属上诉,杨某并未上诉。

二审期间,张大爷家属坚持诉讼主张,认为杨某面对69岁老人应当遵守尊老爱幼、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杨某持续地大声呵斥、争吵是张大爷猝死的根本原因。

如果要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张大爷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张大爷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一、杨某劝阻张大爷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张大爷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张大爷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二、杨某劝阻张大爷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张大爷死亡的结果。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张大爷吸烟行为与张大爷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劝阻张大爷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张大爷的故意。本案二审,虽然杨某并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改判杨某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本案中杨某对张大爷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二审的改判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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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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