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刚停放好电动三轮车离开,一6岁顽童爬上车去玩耍,电动车不慎被启动撞伤一旁的路人,该由谁来担责,一起来看看!

电三轮钥匙没拔,6岁顽童误启动撞伤路人,谁来担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杨先生在某县城内经营一家店铺,某日,因一时疏忽忘记将三轮车停放于自家店铺前电动三轮车的车钥匙拔除。

随后,6岁的小明(化名)爬到杨先生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上玩耍,不慎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并撞向了在附近一家机构前排队的刘女士,导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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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鉴定,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小明的家长以及三轮车车主杨先生赔偿,但三方因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群益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杨先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小明因贪玩爬上杨先生的电动三轮车,误将电动三轮车启动,导致路旁排队的刘女士被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因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杨先生虽然是将没有拔除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自家门店门口旁,但其应当知晓或者应当预见到三轮车插着钥匙停放在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杨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家长、三轮车车主杨先生两方分别按75:25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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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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