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嫁得如意郎
结果丈夫却长期夜不归宿
还经常殴打妻子
造成妻子多处骨折
妻子主张赔偿
他却说
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凭什么赔
今日案例
肖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由于肖某经常夜不归宿,每月支付给王某的家用也越来越少,双方之间的感情也逐渐破裂。肖某多次提出离婚,王某考虑到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加上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一直拒绝与肖某离婚,于是肖某经常无故殴打王某。
在2023年2月,肖某将王某殴打至医院,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及皮外伤。
于是,王某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十万余元。
肖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旧存在经济上的混同,且为了让王某出具谅解书,肖某已经支付其三万元作为谅解金,不应当再向王某支付上述费用。
群益普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侵权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肖某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最终判决肖某支付给王某各项赔偿八万余元。同时,经过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肖某的家暴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对肖某提起公诉,肖某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一方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双方离婚时,被侵权一方是否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受害方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如果双方因家暴行为导致离婚,被侵权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调整的是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调整的是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二者之间并不是相互包含的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并不意味着施暴一方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更何况,婚姻并不是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伞,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严禁家暴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避免冲动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及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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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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