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好聚好散已成为众多离婚家庭的选择。然而,夫妻间在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等方面内容各异,大多数离婚协议的约定合乎常理。
但在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一方承诺支付对方高额经济补偿款之类的约定,那么这些约定条款是否有效?约定后又能否反悔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5年9月10日结婚,于2016年4月25日离婚。
离婚当日王先生与李女士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无夫妻共同存款,无共同房产,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自2016年9月至2021年6月,王先生承诺自愿分期支付李女士共计350万元作为男方对女方的经济补偿金。
离婚后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355000元,后以经济状况恶化为由,不再履行支付义务。
李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剩余补偿金3145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故一审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3145000元。王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群益普法
王先生与李女士双方系自愿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在签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的处分行为,王先生承诺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约定相互依存,整个离婚协议内容具有不可分的牵连性,且具有整体性的特征。
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协议约定王先生支付李女士款项的内容是双方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对感情、财产等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后一致同意的结果,系离婚救济义务的履行,不构成赠与。故王先生应当信守承诺,依约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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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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